仲裁调解费用

仲裁调解费

建筑纠纷仲裁庭“仲裁调解”(Arb-Med)服务的条款、费用及开支,以提交“仲裁调解”申请时本网站上公布的为准。相关条款、费用及开支可能会不时进行调整。 建筑纠纷仲裁庭提供全程管理的“仲裁调解”服务。 为确保“仲裁调解”服务的费用与争议金额相称,针对该服务的仲裁部分,本机构根据争议总额对仲裁员的费用设定了上限。

争议总额的计算方式为:将商品及服务税(GST)、增值税或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类似税费,以及所有索赔、反诉和积极抗辩的金额(以新西兰元计)合并计算。 利息将不予考虑,除非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超过本金总额,在此情况下,争议金额将仅根据利息主张的金额计算。所有列明的金额均以新西兰元计价,并包含商品及服务税(如有)。

费用概览

预付款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调解费

Arb-Med 费用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担保 | 针对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和合并审理的额外担保

多个当事人

何时需要付款?

付款责任

付款方式

结算或提现

取消费用

预付款

在提交“仲裁调解申请”之前或之后,必须向建筑纠纷仲裁庭缴纳预付款。预付款必须包括:

(a) 注册费;

(b) 一笔用于支付管理费的款项,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争议总额的合理估算来计算;以及

(c) 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保证金的一笔款项,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争议总额的合理估算计算。

在预付款全额付清之前,建筑纠纷仲裁庭不会就仲裁庭的任命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注册费

根据第5.5至5.7条的规定,各方必须向建筑纠纷仲裁庭缴纳以下不可退还的登记费:

(a) 若采用 Arb-Med模式 且仅设一名仲裁员,则为1,000美元 ;或

(b) 若Arb-Med的 仲裁员超过一名,则为2,000美元 。

管理费 | 紧急临时救济

根据第5.5至5.7条的规定,各方必须向建筑纠纷仲裁庭缴纳一笔不可退还的行政费;如申请紧急临时救济,申请人还须在提交紧急临时救济申请时,根据以下收费标准向建筑纠纷仲裁庭额外缴纳一笔不可退还的行政费:

争议金额
管理费
紧急临时救济
< 250,000 美元
$1,250
$1,000
$250,000 < $500,000
1,250美元,外加超过250,000美元部分的0.7%
$1,250
$500,000 < $1 million
3,000美元,加上超过500,000美元部分的0.4%
$1,500
100万美元 < 250万美元
5,000美元,外加超过100万美元部分的0.16%
$1,625
250万美元 < 500万美元
7,500美元,外加超过250万美元部分的0.1%
$1,750
5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10,000美元,外加超过500万美元部分的0.1%
$2,000
1000万美元 < 5000万美元
15,000美元,加上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的0.0125%
$2,500
5000万美元 < 1亿美元
20,000美元,外加超过5,000万美元部分的0.02%
$2,750
≥ 1亿美元
30,000美元,外加超过1亿美元部分的0.01%,最高不超过50,000美元
$3,000
仅限宣告性救济
$3,000
$1,500

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也不包括与仲裁-调解程序有关的设施及支持服务的使用费、租赁费和相关费用。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仲裁员有权就其从事仲裁调解程序相关职责所花费的时间确定并收取费用。

仲裁费

仲裁员有权根据其在履行仲裁职责期间所完成的工作,确定并收取合理的费用;除特殊情况外,该费用不得超过下表所列的最高限额(“表列最高费用”):

争议金额
管理费
< 250,000 美元
$30,000
$250,000 < $500,000
35,000美元,加上超过250,000美元部分的2%
$500,000 < $1 million
40,000美元,加上超过500,000美元部分的3%
100万美元 < 250万美元
55,000美元,外加超过100万美元部分的2%
250万美元 < 500万美元
85,000美元,外加超过250万美元部分的1.6%
5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125,000美元,外加超过500万美元部分的0.5%
1000万美元 < 5000万美元
150,000美元,外加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的0.125%
5000万美元 < 1亿美元
200,000美元,外加超过5,000万美元部分的0.2%
≥ 1亿美元
300,000美元,加上超过1亿美元部分的0.01%,最高不超过500,000美元
仅限宣告性救济
$40,000

在特殊情况下,建筑纠纷仲裁庭可应一名仲裁员的申请(该申请应抄送各当事人),在给予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后,将该仲裁员因该仲裁案件有权获得的报酬金额确定为高于《附表》所列最高费用的数额。 如某一方当事人希望行使该权利,则该方必须在收到仲裁员提出的追加支付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答复通知建筑纠纷仲裁庭、仲裁员及所有其他当事人。

为支持就超出《费率表》规定的最高费用金额提出的付款索赔,仲裁员的包干制小时费率不得超过每小时850新西兰元。

为避免任何歧义,建筑纠纷仲裁庭关于将仲裁员有权获得的费用提高至超过该仲裁案件《费用表》规定的最高费用的决定,属于根据《规则》第34.1条作出的行政性质的决定。

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仲裁员有权确定并由各方支付一笔超出《费用表》所列最高费用的款项,该款项应基于仲裁员为裁决任何关于临时救济、提前驳回索赔或抗辩、加入诉讼或合并审理的申请所完成的工作而确定的合理金额(“额外费用”)。

如因仲裁员确定的额外费用产生任何争议,建筑纠纷仲裁庭将在给予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后,确定仲裁员有权获得的额外费用金额。如某一方希望行使该权利,则该方必须在收到拟议额外费用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建筑纠纷仲裁庭和仲裁员提交其答复。

为避免任何歧义,建筑纠纷仲裁庭就仲裁员在裁决任何关于临时救济、提前驳回索赔或抗辩、加入诉讼或合并审理的申请时有权获得的额外费用所作出的决定,系依据《规则》第34.1条作出的行政性质决定。

调解费

仲裁员有权根据其在履行调解职责期间所完成的工作,确定并收取合理的费用(调解费)。

为支持支付调解费的索赔,仲裁员的包干制小时费率不得超过每小时850.00新西兰元。

建筑纠纷仲裁庭就应向仲裁员支付的调解费金额所作出的裁决,是根据《规则》第34.1条作出的行政性质的裁决。

Arb-Med 费用

建筑纠纷仲裁庭有权在收取费用之外,追回仲裁-调解程序中的实际和合理的费用。

更换仲裁员时应缴纳的费用

如果仲裁员因事实或法律原因,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其职务,或者主动辞职,或者根据《规则》第6.18条或第7.1至7.7条被替换,建筑纠纷仲裁庭将确定应向被替换的仲裁员支付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如有)。 建筑纠纷仲裁庭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退出或被替换的理由、仲裁员在仲裁调解程序中已完成的工作,以及案件事由的复杂程度。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担保 | 针对临时救济、简易程序和合并审理的额外担保

在向各方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之前。 各方必须向建筑纠纷仲裁庭的信托账户支付(以可自由支配资金形式)规定的用于担保仲裁庭费用及开支的保证金;若申请临时救济、早期驳回索赔或抗辩,或申请加入诉讼,申请人还须根据以下附表向建筑纠纷仲裁庭支付额外款项,作为仲裁庭费用及开支的保证金:

争议金额
保证金金额
额外的安全措施
1 名仲裁员
3 名仲裁员
< 250,000 美元
$10,000
$25,000
$5,000
$250,000 < $500,000
$15,000
$35,000
$7,500
$500,000 < $1 million
$20,000
$45,000
$10,000
100万美元 < 250万美元
$25,000
$55,000
$11,125
250万美元 < 500万美元
$30,000
$65,000
$12,500
5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35,000
$75,000
$15,000
1000万美元 < 5000万美元
$40,000
$85,000
$17,500
5000万美元 < 1亿美元
$45,000
$90,000
$18,750
≥ 1亿美元
$50,000
$100,000
$20,000
仅限宣告性救济
$20,000
$45,000
$10,000

保证金金额并非估算值

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担保而支付的款项,仅是针对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初步预付款,该等费用和开支将根据《规则》本附录所列标准予以核算。

首笔预付款仅为象征性金额,并不代表Arb-Med程序费用的预估金额。 仲裁庭有权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由各方支付的合理费用;除特殊情况外,该费用不得超过上文规定的最高费用限额,此外还包括仲裁庭根据本规则有权收取的任何调解费、附加费或取消费。

补充预付款和中期付款

在Arb-Med程序进行期间,建筑纠纷仲裁庭可不时要求当事方就Arb-Med程序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代表当事方或为当事方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支付一笔或多笔补充款、临时款和/或最终预付款及保证金。所有此类预付款均应按要求汇入建筑纠纷仲裁庭的信托账户。

登记处可不时根据仲裁庭的指示,将各方支付的预付款和保证金作为向仲裁庭支付临时款项的担保,并向各方出具最新的会计报表。

此类存款可能产生的任何利息将由建筑纠纷仲裁庭作为其自有财产予以保留。

多个当事人

在涉及多个当事方的仲裁-调解程序中,第1至4节的规定应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但注册费方面除外:对于仲裁-调解程序中的第三个及之后每个新增当事方,其注册费应在相关附表所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

合并诉讼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加入诉讼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向建筑纠纷仲裁庭缴纳加入诉讼费。加入诉讼费必须包括:

(a) 不可退还的注册费为:

(i) 由一名仲裁员主持的Arb-Med仲裁,费用为1,000美元 ;或

(ii) 若 Arb-Med案件中仲裁员超过一名,则为2,000美元 。

(b)管理费的预付款,其金额应根据申请人对其针对非当事方的反诉以及非当事方的反诉和/或积极抗辩的总价值的合理评估计算;以及

(c)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担保的预付款,其数额应根据申请人对其向非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以及非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和/或积极抗辩的总价值的合理评估来计算。

在并案费全额缴清之前,建筑纠纷仲裁庭将不会就并案申请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倘若仲裁庭驳回了加入仲裁的申请,建筑纠纷仲裁庭将向申请人退还已预付的全部行政费,以及作为仲裁庭费用和开支保证金而支付的任何未动用款项。

合并

申请人必须向建筑纠纷仲裁庭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合并处理费,金额为:

(a) 若 各仲裁庭均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则为2,000美元 ;或

(b) 若 一个或多个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则为3,500美元 。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合并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缴纳合并费。

在合并申请费缴清之前,建筑纠纷仲裁庭不会就该合并申请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为避免疑义,仲裁员就合并的Arb-Med程序有权收取的费用,应为就每项Arb-Med程序应支付的单独《附表》所列最高费用的总和(连同仲裁庭根据本规则有权收取的任何调解费、附加费或取消费)。 该费用并非根据合并的各仲裁-调解程序中争议金额的总和计算得出。

何时需要付款?

预付款必须在提交仲裁调解申请之前或之后立即支付给建筑纠纷仲裁庭。

建筑纠纷仲裁庭可不时要求各方支付一项或多项补充款项,以支付在Arb-Med程序中代表各方或为各方利益而已产生或即将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如果实际争议总额大于用于计算初步付款的金额,则最终补充付款必须包括:

(a) 管理费的剩余余额,该金额应按照《建筑纠纷仲裁庭仲裁-调解规则》附录1第3节所列的时间表计算;以及

(b)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剩余余额,应按照《规则》本附录所列标准计算。

各方必须在收到建筑纠纷仲裁庭关于此类额外费用和开支的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补充款项。

如果任何应缴的押金或预付款未在收到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登记处将就此通知各方,以便其中一方或另一方能够支付所需款项。如果在随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仲裁庭可裁定暂停或终止Arb-Med程序。

如果Arb-Med程序的费用和开支低于建筑纠纷仲裁庭作为担保所扣留的金额,建筑纠纷仲裁庭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各方提供该裁决书。

如果Arb-Med程序的费用和开支超过了作为担保金留存的金额,建筑纠纷仲裁庭将尽快将仲裁庭的实际费用和开支通知各方,并要求各方支付差额以领取裁决书。 待余款付清后,建筑纠纷法庭将向各当事方提供裁决书副本。

在《协议裁决》或《最终裁决》送达双方后,建筑纠纷仲裁庭将尽快向双方出具关于已收到的保证金和预付款以及已向仲裁庭支付款项的最终账目明细;建筑纠纷仲裁庭将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方式,将保证金中未使用的余额退还给双方。

在根据本规则尚有任何款项应付期间,建筑纠纷仲裁庭将不会采取任何行政或程序性措施。

付款责任

双方可就仲裁调解费及费用的支付事宜自行达成任何安排。

然而,无论双方达成何种协议,双方均应始终就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仲裁庭是否作出确定仲裁费用和开支的裁决,同时还应承担建筑纠纷仲裁庭的管理费,以及建筑纠纷仲裁庭在追讨任何逾期款项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并按全额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付款方式

所有建筑纠纷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均可通过直接入账、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仅限Visa和MasterCard)支付。对于所有信用卡支付,除公布的建筑纠纷仲裁庭费用外,还需支付商户交易费。该费用目前为2.95%,但可能会有所变动。

与Arb-Med程序相关的所有费用、开支和成本均将以新西兰元开具发票,但可按付款时的现行汇率以其他可兑换货币支付,前提是任何汇款和/或货币兑换费用及银行手续费均须由付款方承担。

结算或提现

如果在作出确定所有争议事项的局部裁决之前,争议已得到解决,或者当事方撤回了《Arb-Med协议》,则仲裁庭在此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应得的取消费用以及建筑争议仲裁庭管理费的任何未付余额)将从当事方为Arb-Med程序费用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将按照各方缴纳保证金的比例退还给各方,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并在收到和解通知或《仲裁调解协议》撤销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建筑纠纷仲裁庭提出相应指示。

如果费用和开支与建筑纠纷仲裁庭行政费的合计金额超过作为担保金存入的金额,各方必须在收到建筑纠纷仲裁庭关于此类额外费用和开支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差额。

取消费用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庭,原定安排的磋商、调解会议、实地勘查或听证会日期需予以取消,无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已解决,或者磋商、 调解会议、现场勘查或听证会是否经双方协议延期,抑或《仲裁-调解申请》因任何原因被当事人撤回或终止,且仲裁庭在原定磋商、 调解会议、现场勘查或听证会之日(含该日)起15至11个工作日内,仲裁庭可收取相当于其为出席该事项预留的整个期间每日费率50%的费用(即“取消费”)。

如果收到此类通知的时间距离原定会议、调解会议、现场查验或听证会的日期(含该日期)在十个工作日内或更短,仲裁庭可收取取消费用,金额为仲裁庭针对为出席该事项而预留的整个期间所收取的日费用的75%。

为计算取消费用之目的,仲裁员的每日收费不得超过8小时,每小时费率为850.00新西兰元。